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体育场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体育运动场地的管理,保护场地设施,维护运动秩序和安全,合理使用体育运动场地,确保学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师生的业余体育锻炼,充分发挥学院运动场地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体育场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以及体育竞赛的专用场所。所有体育场地的使用,都要以体育教学优先为原则,除学院大型活动外,所有体育锻炼、比赛及其它活动都不能与体育课教学和运动训练发生冲突,要优先保证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工作。上课时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场内。
第二条 入场人员需自觉遵守运动场地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接受场地管理员的管理,爱护场内设施、运动器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及地面整洁,维护运动秩序,保证运动安全。
第三条 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乱扔瓜皮果壳、口香糖、废纸杂物等。
第四条 禁止穿高跟鞋、带铁钉皮鞋入场;禁止穿非塑胶跑道钉鞋(钉长超过7mm)进入田径场内。
第五条 禁止携带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污染性物品(如各种碳酸饮料、含糖有色饮料等)及其他有损塑胶或人造草皮的物品进入场内。
第六条 打雷、下雨天气 ,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场内,以防遭雷击和高压电击,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条 禁止在塑胶道上踢球;禁止在场地上使用杠铃、哑铃、铅球、铁饼、标枪等器材;禁止用利器切割、穿刺草皮或用钝器击打塑胶地面。
第八条 禁止在场内开展拔河比赛和进行轮滑、滑板、骑自行车等一些活动。
第九条 拒绝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场,严禁带宠物进场。
第十条 严禁攀爬足球门、篮球架、严禁翻越围栏护网,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摔伤或其他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学院田径场坚持面向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开放的原则,开放时间基本为6:00—18:00,但随季节不同会有调整。
第十二条 对学院所有运动场,坚持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为保证学院正常的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以及体育竞赛工作的进行,院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场地,需提前一周向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经统筹安排后使用。
第十三条 原则上体育场不对非体育类活动和外单位开放。如遇特殊情况,如:兄弟单位举办体育比赛需借用时,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和体育教学部的同意,方可定时、定点使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按照《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并处罚款200元;对破坏场地、跑道、草皮及其他体育设施、运动器材等必须按价赔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体育教学部
2013年8月28日